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民初10233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32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粤,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纬海,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迈公司)与被告许纬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凡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纬海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凡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凡迈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事实和理由:“DEPURDENT”商标所有权人是瑞士怀尔德公司(DR.WILD&CO.AG),专注于专业口腔护理和非处方药领域长达80余年。
凡迈公司是瑞士怀尔德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经销商,于2014年3月11日取得“DEPURDENT”商标在中国地区独占许可使用权。
经过凡迈公司引进及大量宣传投入,现“DEPURDENT”牙膏已火爆全国。
凡迈公司经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店铺“广州市亿佳琪贸易商行”上销售“怀尔德抛光去渍”牙膏,该牙膏的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DEPURDENT”商标,更是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未经凡迈公司授权,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对凡迈公司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
为维护凡迈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许纬海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载明,DR.WILD&CO.AG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的“DEPURDENT”商标,已在该局注册,注册号为G1080021,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5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抛光制品、非医用口腔护理制品。
DR.WILD&CO.AG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的《独占许可授权》载明,DR.WILD&CO.AG将“DEPURDENT”商标(注册号为G1080021)等在中国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凡迈公司;
同时,授权原告凡迈公司为DR.WILD&CO.AG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经销商,独家进口、经营和销售载有上述商标的牙膏和口腔膏;
同时,授权凡迈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境内为维权目的而随附使用该等商标以及开展维权诉讼维护商标;
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
许可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上述《独占许可授权》已经公证认证。
(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11398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25日,登录阿里巴巴首页,进入名称为“广州市亿佳琪贸易商行”的店铺页面,并浏览该店铺的已认证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广州市亿佳琪贸易商行。
从上述店铺中点击进入“正品瑞士进口Dr.wild怀尔德DEPURDENT美白牙膏”商品页面,显示该商品30天内10瓶成交,1条评价,支付144元购买该产品3支,确认收货地址。
8月8日,在上述确认收货地址签收货物一件(中通快递运单号75164009494115),查看拆开验货并拍照后予以封存。
8月9日,进入阿里巴巴首页,输入账号及密码进行登录,从“我的订单”页面中找到上述相关订单,查询显示运单上与上述单号一致。
经当庭拆封,封存实物内有三支牙膏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本身均使用有“DEPURDENT”标识,三支牙膏标识使用情况基本一致。
凡迈公司主张被控侵权标识“DEPURDENT”与第G1080021号商标构成相同,且上述牙膏产品均非正品。
凡迈公司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2份,取证内容为怀尔德旗舰店怀尔德牙膏销售情况,拟证明凡迈公司仅2019年7-8月受到的实际损失高达90多万元。
凡迈公司主张本案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0000元、调查费(含公证费)3000元,并提交了《知识产权调查服务协议书》及调查费电子发票。
另查明,原广州市亿佳琪贸易商行成立于2019年7月17日,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许纬海,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等,该商行已于2020年8月11日注销。
以上事实,有凡迈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独占许可授权》、公证书等证据及凡迈公司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瑞士怀尔德公司(DR.WILD&CO.AG)是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瑞士怀尔德公司(DR.WILD&CO.AG)将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凡迈公司,授权凡迈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境内为维权目的而随附使用该等商标以及开展维权诉讼维护商标等,许可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因此,凡迈公司有权依据《独占许可授权》提起本案诉讼,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根据(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11398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本院依法认定涉案取证的阿里巴巴网店“广州市亿佳琪贸易商行”系原广州市亿佳琪贸易商行所经营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原广州市亿佳琪贸易商行所销售的事实。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本身均突出使用有被控侵权标识“DEPURDENT”,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控侵权产品(牙膏)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构成相同商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标识“DEPURDENT”与涉案商标的字母、读音均相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
本院依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犯凡迈公司主张权利的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广州市亿佳琪贸易商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现原广州市亿佳琪贸易商行已注销,许纬海作为投资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由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害、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本院根据凡迈公司的申请,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商品类型、数量、金额,以及凡迈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许纬海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纬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许纬海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