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4641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观鸿百货店。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村建商住楼30-1-1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9F9XC3R。
经营者:王建盛,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观鸿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