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美优美汽车美容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068号水务大厦B座2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治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栋,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车车侠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西路18号座椅厂办公大楼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爱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雁霏,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宇,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美优美汽车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优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车车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车侠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桂01知民初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美优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1.虽然涉案《软件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该约定并不清楚明确,原审法院未对合同签订时车车侠公司实际住所地进行核实查明,应以车车侠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并且车车侠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进行过变更。
2.车车侠公司起诉时所主张的住所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涉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应属无效。
车车侠公司未作答辩。
车车侠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
车车侠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美优美公司:1.支付车车侠公司转让费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083.33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按年息6%的标准计算,之后的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息6%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日止);
2.支付车车侠公司给付的律师费12146元。
事实与理由:车车侠公司与美优美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签订一份《软件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由车车侠公司将其自主开发的CRM系统程序源代码转让给美优美公司,转让费为50万元。
涉案合同签订后,车车侠公司依约将标的物全部交付美优美公司,美优美公司也已验收使用,但美优美公司只支付了首期转让费25万元,余款25万元经多次催要均未支付。
美优美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中“可依法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向的管辖法院属于约定不明且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应属无效。
本案应由美优美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涉案合同签订时,车车侠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车车侠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美优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杭州美优美汽车美容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美优美汽车美容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涉案合同第7.2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查明,车车侠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及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住所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嘉华绿洲1号楼B座1502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本案中,依据车车侠公司和美优美公司在涉案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法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车车侠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及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住所地均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以车车侠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并无不当。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本案亦无不当。
综上,美优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郃中林审 判 员 于志涛审 判 员 崔 宁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楠书 记 员 宋子怡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合议庭审判长:郃中林审判员:于志涛、崔宁法官助理:张楠书记员:宋子怡裁判日期2021年3月31日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协议管辖;
原告住所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美优美汽车美容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车车侠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杭州美优美汽车美容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协议管辖法院的确定裁判观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