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411号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1MA3MCKBY0C。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丽家宝贝母婴用品店,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振兴路。
经营者:王连兴。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丽家宝贝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与被告和解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