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356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G7J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高集镇正银购物广场,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高集镇驻地。
经营者:刘正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高集镇正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