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7721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阳,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罗超五金商店,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北路2924号。
经营者:罗超。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罗超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章丘市罗超五金商店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