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3民初5030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代表人:符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志林,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334。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诉被告姚志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负担。
审判长 刘 冠审判员 吉海燕审判员 刘先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邬东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