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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霞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02刑初604号
案件名称王正霞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正霞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02刑初604号 公诉机关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正霞,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710824032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39号饲料厂家属院2排8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畅波怡情湾13号楼3单元3楼西户。

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 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正霞自2018年12月以来,在明知林成龙(另案处理)非法制造“五岳牌”、“喜盈盈牌”、“四海牌”等注册商标标识的豆粕包装袋情况下,仍以每条1.6元至1.7元价格向林成龙购买伪造这几种注册商标标识的豆粕包装袋,后以每条2元左右的价格销售。

其中,销售给魏献超10500条,销售额19950元;

销售给魏绍广2300条,销售额4400元;

销售给杨景顺5600条,销售额10760元,销售给魏少刚1500条,销售额2850元;

销售给魏俊方7500条,销售额14220元;

销售给魏战国1700条,销售额3250元;

销售给魏士民9900条,销售额18860元。

王正霞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豆粕包装袋总计金额为人民币74290元。

。

指控罪名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正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霞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正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正霞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查扣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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