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479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驰,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顺德区北滘镇开心壹佳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滘********之1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4W8NKR81。
经营者:刘雨芝。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顺德区北滘镇开心壹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按照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金额10000元计算),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