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467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李赛女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车站北路**滨晖商务酒店**大堂左侧自编**。
经营者:李赛女。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李赛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