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33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调兵山市温馨如家宾馆。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大明镇工商银行西侧。
经营者:王立立,业主。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调兵山市温馨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2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