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执4013号申请执行人: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陕西南路********。
法定代表人:MarcMathewLow。
委托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文薏,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第****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管芳诵。
被执行人: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第****='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管芳诵。
被执行人: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开发区,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开发区五路****车间-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管方勇。
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一案,(2018)苏01民初10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
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指定我院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万元、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用。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执行措施。
具体是:1.被执行人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查无车辆信息。
3.被执行人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名下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名下查无证券登记信息。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进行了查找,未能找到其下落。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