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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执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92民初5101号
案件名称5101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执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执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101号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复兴路**西城汇金国际金融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孙荆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执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方山社区小李**-3/div>法定代表人:李子琼,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执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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