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2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
被执行人杞县中淘汽车服务站。
。
住所地:杞县五里河镇)南,106国道东侧。
被执行人林建林,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杞县中淘汽车服务站、林建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杞县中淘汽车服务站立即停止侵犯第5755852号、第6611521号、第46380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杞县中淘汽车服务站、林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杞县中淘汽车服务站、林建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16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杞县中淘汽车服务站、林建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