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4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集镇司萌供销日化,住所地利辛县胡集中心街北侧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QJB2M04。
经营者:司萌。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胡集镇司萌供销日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