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394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220-87-77410。
负责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好康百货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宏基大厦首层2、3、4、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L3804903XE。
经营者:苏毅坚,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华安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50************514。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莞市长安好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