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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巧莉与山东广播电视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2021)鲁01民终751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终751号
案件名称伦巧莉与山东广播电视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2021)鲁01民终75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伦巧莉;山东广播电视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伦巧莉,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吕芃,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秘,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伦巧莉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广播电视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现光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伦巧莉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伦巧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伦巧莉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伦巧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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