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1483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茹,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秉睿,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超越通讯器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聊城市莘县古云镇采油三厂院内保卫科对过路东。
经营者:张栋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超越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