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140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蒋垛镇清松家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B,住,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区蒋垛镇仲院村**/div>经营者:翟青松,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蒋垛镇清松家电经营部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