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58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02栋10层02室。
法定代表人:叶付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将卫,湖北万中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丰驻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驻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沪73知民初5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丰驻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496.5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19)沪73知民初585号之一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丰驻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496.50元。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丰驻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496.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