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91民初1699号原告:鲁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临商****10022-100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4936044269。
法定代表人:刘后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雪,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滨州市鑫鲁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一路**祥泰麒麟阁**楼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R7QBN4B。
法定代表人:商希强。
被告:商希强,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王立华,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旭,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鑫鲁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希强、王立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鲁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鲁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滨州市鑫鲁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希强、王立华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鲁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