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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执41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1执410号
案件名称(2020)湘11执41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爱亲之宝贝母婴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林(系该公司职员),男,回族,居民,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爱亲之宝贝母婴店,住所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苍松西路。

经营者:蒋奇轩。

申请执行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爱亲之宝贝母婴店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爱亲之宝贝母婴店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湘1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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