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597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时春梅,女,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金民海诉被告时春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此款原告起诉时向本院预缴2,300元,扣除应缴1,150元后,余款由本院退还原告金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