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408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然洁日用品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友谊路南侧。
经营者:赵松。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然洁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