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执403号被执行人:吉林中佳减速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受理的吉林中佳减速机销售有限公司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犯罪地在泰兴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中佳减速机销售有限公司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