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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阆中市千佛吉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3民初37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阆中市千佛吉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千佛吉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37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四川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千佛吉祥超市,经营地址:四川省阆中市千佛场。

经营者:岳琛。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阆中市千佛吉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之规定,本案诉讼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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