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449号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楼**1606。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溪龙宝城市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向阳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亮,执行董事。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本溪龙宝城市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