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47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洪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宁乡市菁华铺乡菁华铺村桃林坝组。
经营者:阮寿洪。
被告:岑吉根,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岑吉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为10000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被告岑吉根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缴纳的诉讼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