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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刘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执192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刘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刘艳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92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艳芳,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2知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000元。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与执行标的32,000元等额的财产;

或冻结、扣划、提取其所有的,等额的银行存款及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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