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143号 原告:福建航天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周立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恒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峥,福建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龙,福建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航天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恒晟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航天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因补充新证据需要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航天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航天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航天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