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058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楼**1606。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春波,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春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受疫情影响,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