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1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理事长。
被执行人:扬中市新坝镇香飘烟酒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朱金凤,女,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扬中市新坝镇香飘烟酒经营部、朱金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扬中市新坝镇香飘烟酒经营部、朱金凤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0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2020年7月22日、10月19日,分别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除被执行人朱金凤支付宝账户中存款53.38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8月6日,至江苏省扬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扬中市香飘烟酒经营部、朱金凤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2020年8月25日,本院至扬中市香飘烟酒经营部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该被执行人早已从扬中市政前路34号搬离,现下落不明;
同日至被执行人朱金凤住所地扬中市××村××新村××号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下落。
6、2020年8月10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扬中市香飘烟酒经营部、朱金凤,均未能到法院接受询问。
7、2020年8月31日、9月21日,分别对被执行人朱金凤、扬中市香飘烟酒经营部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8、2020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朱金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朱金凤支付宝账户中存款53.38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1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扬中市新坝镇香飘烟酒经营部、朱金凤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