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690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钱恒金法劳保用品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纺织城****册号320483600394077。
经营者:钱俭。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钱恒金法劳保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