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2828号原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53280755T,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独伟,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浩嘉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KFMN9C,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禹大道**天安总部中心**楼**iv>法定代表人:李梦婵。
原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浩嘉传媒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