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18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家伟超市。
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中心街54-甲1号。
经营者:刘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伟,男,汉族,1989年9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家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