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人民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民终1016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人民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人民电器经营部;深圳市东升旭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1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11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长运电子市场****,注册号:360103600198735。

经营者:郑义华,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长运电子市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升旭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社区岗贝工业区厂字第**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2852B。

法定代表人:廖秋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电器经营部、深圳市东升旭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开庭未通知深圳市东升旭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即作出判决,属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