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59号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94954J。
法定代表人:储吉旺,董事长。
被告:济南西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2644188221。
法定代表人:刘治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西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于2020年11月2日向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