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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殿敏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刑更2739号
案件名称李殿敏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殿敏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刑更2739号罪犯李殿敏,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沧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冀0128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殿敏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30.55元。

被告人李殿敏及同案被告人纪青庄不服,提出上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冀01刑终169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李殿敏的定罪量刑。

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20年12月3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殿敏在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8月10日服刑期间,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实施后获表扬奖励2次;

该犯已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殿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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