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12知民初12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礼县小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某。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礼县小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裁定: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