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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市许文彬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0执701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市许文彬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资兴市许文彬粮油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10执701号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资兴市许文彬粮油店: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市许文彬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自动履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 判 长 黎纲要审 判 员 彭湘华审 判 员 眭 勇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 敏书 记 员 刘扬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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