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民终8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涩谷区本町1丁目6番**。
法定代表人:樫尾和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时刻美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唐阁村龙唐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曾继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华,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卡西欧会社)、广州市时刻美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刻美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卡西欧会社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何雅超,时刻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卡西欧会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时刻美公司向卡西欧会社支付赔偿金50万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时刻美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卡西欧会社与时刻美公司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以下简称赔偿协议)文意理解有误,卡西欧会社主张50万元赔偿金条件已经成就,应当适用双方在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确定判赔金额。
2.时刻美公司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以及诉讼妨碍的诉讼行为应当予以考虑。
3.卡西欧会社举证侵权获利困难,且双方约定的再次侵权赔偿金系双方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而共同决定,并无显示公平之处。
时刻美公司答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第三条,该条款中的“或”字是经双方协商后被划掉的,划掉的原因是由于在签订协议时,时刻美公司认为其在售的手表款式多,难于全部核查管理,如出现疏漏,将面临巨额赔偿对时刻美公司极不公平。
结合上述背景,时刻美公司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三个:1.时刻美公司再次侵犯上述知识产权含附件条款;
2.卡西欧会社有主动提醒的行为;
3.时刻美公司有继续侵权的行为。
本案中,该赔偿条款尚未成就,时刻美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刻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改判时刻美公司无需赔偿卡西欧会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3.改判时刻美公司不构成对卡西欧会社专利号为ZL20133005××××.8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卡西欧会社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偏离了卡西欧会社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卡西欧会社的诉讼请求是适用双方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在该赔偿协议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判决时刻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时刻美公司的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卡西欧会社答辩称,本案应适用双方约定的赔偿协议,一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正确,时刻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卡西欧会社于2018年7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时刻美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卡西欧会社第ZL20133005××××.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和模具;
2.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向卡西欧会社支付赔偿金500000元;
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卡西欧会社是ZL20133005××××.8“手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3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24日,该专利年费已于2019年2月20日缴纳,该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为形状和图案的结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为立体图,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附件一所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2月5日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为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未请求保护色彩,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3月20日对涉案专利作出了第395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2016年7月7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向卡西欧会社发出受理通知书,对卡西欧会社请求处理时刻美公司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纠纷案予以受理。
2016年10月9日,卡西欧会社与时刻美公司签订《民事赔偿协议》,约定就时刻美公司生产的0939、1063、1053、1020、1017等5款手表涉嫌侵犯卡西欧会社手表的外观设计专利(包括ZL201030523726.6、ZL201230628727.6、ZL201030604363.9、ZL201430020232.4、ZL201330089859.0)事宜,时刻美公司赔偿250000元(协议第二条),并作出包括以下两个承诺:1.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上述专利的产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的成品、半成品、配件、模具,销毁所有带有涉嫌侵权产品图片的产品宣传资料,删除所有载有涉嫌侵权产品图片的网页(协议第一条第1项);
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生产、销售附件中与卡西欧会社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手表(协议第一条第2项)。
双方还约定了再次侵权的赔偿义务:时刻美公司如果再次故意侵犯卡西欧会社上述知识产权(含附件款式),(此处“或”字被划掉)经卡西欧会社主动提醒后仍然继续侵犯卡西欧会社其他知识产权的,愿意每项知识产权至少赔偿卡西欧会社500000元(协议第三条)。
该协议附件包括时刻美公司的1109、1117、1081、1052、1026、1040、AD0910、AD0909、0907、1010、1051、DG1012、1007、1155手表款式附图。
2016年10月12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应卡西欧会社的请求,决定撤销上述案件。
为证明时刻美公司违反协议故意侵权,卡西欧会社提交如下证据:1.(2017)粤广海珠第37719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2017年7月26日,卡西欧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登录阿里巴巴平台,在阿里巴巴店铺“广州市时刻美表业有限公司”下单购买了“双显手表男士户外运动登山防水电子表男学生多功能热卖潜水腕表”2个,颜色分别为红色、军绿,单价为38元,支付了总金额83元(含运费7元),订单号为39939251668609071,供应商为时刻美公司,卖家的会员登录名为skmei868。
2.(2017)粤广海珠第37726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2017年7月26日,卡西欧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打开网页https://detail.1688.com/offer/551964386639.html?
spm=a2615.7691456.0.0.fjckMW,显示阿里巴巴店铺“广州时刻美表业源头厂家”有一款名称为“双显手表男士户外运动登山防水电子表男学生多功能热卖潜水腕表”的产品,根据颜色分类有990到993个可售,2个成交,详细信息显示“品牌:skmei/时刻美”“型号1040”“加工定制:是”,并展示有产品大图。
查看该店铺工商注册信息,显示为时刻美公司。
3.(2017)粤广海珠第3773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2017年7月27日,卡西欧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广州市海珠区收取了单号为710390813178的圆通速递包裹一个,拆开后内有手表两个、说明书两张,手表均系有一张印有“SKMEI时刻美”字样的标签,手表表盘均印有“SKMEI”字样,手表背部均刻有1040及SKMEI字样,说明书上有“SKMEI时刻美”字样。
公证员对取得的物品拍照后重新进行封存。
4.(2017)粤广海珠第38139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2017年9月14日,卡西欧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登录阿里巴巴平台,查看“已买到货品”,显示订单号39939251668609071对应的物流单号为圆通速递710390813178。
卡西欧会社主张时刻美公司截至起诉时仍在其开设的阿里巴巴网店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提供了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份网页取证及时间戳,其中两份网页取证及时间戳均显示2018年6月13日阿里巴巴平台英文版“广州时刻美表业有限公司”展示有一款型号为1040的手表,还有一份网页取证及时间戳显示2018年6月14日阿里巴巴店铺“时刻美表业源头厂家”展示有一款型号为1040、名称为“双显手表男士户外运动登山防水电子表男学生多功能热卖潜水腕表”的手表。
卡西欧会社当庭提交(2017)粤广海珠第37730号公证封存完好的实物。
外包装有“SKMEI时刻美”字样,内有外观相同的红黑、军绿运动型手表共2个和说明书2张。
被诉产品是型号1040的运动型手表的表头,整体呈圆形,厚度较厚,表头外围的上下左右均有凸起,表盘圆形,有三个指针,周边有12个均分的条形刻度线,在12点处标有相应的阿拉伯数字,表盘上部中间有一圆形区域,该圆形区域均分为七个扇形,下部中间有一近似矩形的区域,中间有两条平行的横线,横线右侧有一梯形区域,具体外观见附件二。
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卡西欧会社认为两者区别在于:1.涉案专利表盘上部圆形区域内有一个三角形指针,被诉产品该圆形区域被等分为七个扇形,无三角形指针;
2.涉案专利表盘周边在6点、12点处标有相应的阿拉伯数字,被诉产品仅在12点处标有阿拉伯数字;
3.左视图中,涉案专利的两侧按钮形状不一致,被诉产品两侧按钮均为矩形且表面为条纹图案。
卡西欧会社认为上述区别均属于细微差异,两者构成近似。
时刻美公司认为两者除了卡西欧会社所说的区别外,还包括以下区别:1.涉案专利该间隔较宽,右侧梯形较小,被诉产品表盘中间两横线平行间隔窄,还印着“SKMEI”,右侧梯形较大;
2.涉案专利表盘下部中间近似六边形区域内有一圆形且圆形内有一三角形指针,被诉产品表盘下部近似矩形区域无圆形;
3.涉案专利秒针箭头在前端顶端,前端伸入明显较短,被诉产品秒针箭头在中间位置,前端伸入明显较长;
4.涉案专利表盘外侧无英文字母,被诉产品表盘外侧有英文字母;
5.涉案专利背面外环上有四个弧形凹陷,被诉产品背面有四个圆形结构;
6.涉案专利右侧旋钮表面有六个凸起,旋钮未凸出于表身,被诉产品右侧旋钮表面有八个凸起,旋钮凸出于表身较为明显,时刻美公司认为上述区别点能够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被诉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时刻美公司为证明其并非故意且被诉产品已经下架,提交了以下证据:1.阿里巴巴账号“skmei868”的店铺网页打印件,显示电脑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15:04,点击“全部订单”中的一个订单的操作“打印合同”,显示为阿里巴巴订单(A),该订单内容为阿里巴巴账号“skmei868”于2017年4月26日购买诚信通服务,填报其营业执照所在公司为时刻美公司,2010年6月1日到2019年6月27日期间的交易记录为30条,最早的交易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该店铺“销售中的产品”显示有457个,“未上架的产品”有3个。
2.通报批评的告示栏照片,显示该文件由时刻美公司盖章,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9日,内容为“由于业务部员工黄燕铃在处理阿里巴巴1688新店铺商品上架事务中工作疏忽,上架了风险产品……给予黄燕铃通报批评处分,扣除本月绩效奖金,以儆效尤”。
3.阿里巴巴店铺“skmei868”的网页打印件,显示电脑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16:27,搜索该店铺型号为1040的产品,已全部清空。
4.网页打印件,显示“https://detail.1688.com/offer/551964386639.html?spm=a2615.7691456.0.0.fjckMW”页面不存在。
5.涉案专利第39503号无效决定。
时刻美公司主张阿里巴巴账号“skmei868”的店铺开设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是民事赔偿协议签订后开设的新店铺,由新员工打理,因新员工疏忽导致风险产品上架,产品型号多达500款,客观上存在不易于管理的情况,时刻美公司并无故意、持续侵权的行为,运动手表的现有设计水平及相关现有设计特征会影响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
卡西欧会社认为上述证据1证明了时刻美公司具有再次侵权、重复侵权的主观恶意,时刻美公司将原链接下架,重新开设新店铺上传侵权产品,时刻美公司新店铺中的商品信息待证事实与本案无关,对上述证据2不予认可,对上述证据3、4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证据3、4形成时间系开庭前,与卡西欧会社指控的侵权事实和时间段无关,认为上述证据5证明涉案专利稳定。
卡西欧会社主张按双方赔偿协议中的500000元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同时为证明其维权合理开支还提交了自制的费用报销单、转账记录、POS单、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
另查明,时刻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0年3月8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仪器仪表制造业。
一审法院认为,卡西欧会社是ZL20133005××××.8“手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本案被诉产品为手表的表头,与涉案专利产品同类。
经比对,两者在大体形状轮廓、表盘分区、布局上均一致,主要区别在于:1.表盘上部圆形区域内部不同;
2.表盘下部区域形状略有不同,下部区域的内部亦不同;
3.被诉产品表面下部没有阿拉伯数字“6”;
4.表盘外缘有无英文字母;
5.右侧中间的旋钮圆周凸起数量不同。
上述区别点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难以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故一审法院认定两者外观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2017)粤广海珠第37719、37726、37730、38139号公证书载明的内容以及时刻美公司的自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产品系时刻美公司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
时刻美公司辩称被诉产品系其在双方签订涉案赔偿协议之前制造的库存产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时刻美公司未经卡西欧会社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卡西欧会社诉请时刻美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模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卡西欧会社要求时刻美公司按涉案赔偿协议的约定赔偿损失500000元。
经查,时刻美公司在该协议中作出承诺,若再次故意侵犯卡西欧会社上述知识产权(包括涉案专利权等5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经卡西欧会社主动提醒后仍然继续侵犯卡西欧会社其他知识产权的,愿意每项知识产权至少赔偿卡西欧会社500000元。
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但卡西欧会社据此要求赔偿,应当证明上述承诺生效的条件已经成就。
本案中,时刻美公司在上述赔偿协议签订之后再次侵害涉案专利权,可以认定为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但卡西欧会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时刻美公司在经卡西欧会社主动提醒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难以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支持卡西欧会社500000元的赔偿请求。
据此,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但上述情节应当在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予以充分考虑。
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与价值,时刻美公司制造被诉产品并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许诺销售,存在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情节,以及卡西欧会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购买侵权产品、公证、聘请律师等必要合理开支,一审法院酌定时刻美公司赔偿卡西欧会社150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时刻美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卡西欧会社专利号为ZL20133005××××.8、名称为“手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二、时刻美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卡西欧会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
三、驳回卡西欧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卡西欧会社负担6160元,时刻美公司负担2640元。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上诉人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2.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中,涉案专利产品和被诉侵权产品均为手表,二者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比对。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1.两者表壳厚度较厚,外围上下均呈“凸”字形凸出,左侧有两个扇形突出,右侧为“凹”字形凸出,凸起点所在的位置、排布方式相似,左右侧中部均有调节钮;
2.表盘均为圆形,有三个箭头形指针,周边有均分的条形刻度线,在顶部标有阿拉伯数字“12”,上下各有一个接近圆形的区域,下方圆形区域外面还有一个多边形框,中部设置有横向长条形间隔,中部右侧有一个梯形显示框。
主要区别在于:1.涉案专利表盘上部和下部圆形区域内各有一三角形指针,被诉产品对应区域无三角形指针且上部圆形区域被等分为七个扇形;
2.涉案专利表盘周边在6点、12点处标有相应的阿拉伯数字,被诉产品仅在12点处标有阿拉伯数字,6点位置处未标注阿拉伯数字;
3.被诉侵权产品表盘外缘及中部横向长条形间隔印有英文字母,涉案专利无。
本院认为,对于手表而言,鉴于其佩戴在手腕上的使用特性,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关注表盘和外围壳体形状的具体设计。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大体形状轮廓、表盘分区、布局上均一致,被诉侵权设计在上述对产品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部分均采用与涉案专利相近似的设计,两者上述主要不同点相对于两者的相同点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属于局部形状或图案的细微差异。
一审法院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时刻美公司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卡西欧会社主张本案应适用卡西欧会社与时刻美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确定赔偿数额,时刻美公司则主张,一审判决偏离了卡西欧会社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卡西欧会社的诉讼请求是适用双方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在该赔偿协议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判决时刻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确定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判断本案是否应适用赔偿协议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卡西欧会社与时刻美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赔偿以及未来将要产生的侵权赔偿达成一种简便的确定方法,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在赔偿协议约定的适用条件成就时,应依据该赔偿协议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赔偿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卡西欧会社)于2016年6月30日就乙方(时刻美公司)生产的0939、1063、1053、1020、1017等五款手表涉嫌侵犯其手表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广州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乙方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甲方的知识产权……,第三条“再次侵权的赔偿义务”约定,时刻美公司再次慎重承诺不再有侵犯卡西欧会社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并承诺如果再次故意侵犯卡西欧会社上述知识产权(含附件款式),(此处“或”字被划掉)经卡西欧会社主动提醒后仍然继续侵犯卡西欧会社其他知识产权的,愿意每项知识产权至少赔偿卡西欧会社500000元。
该协议附件包括时刻美公司的1109、1117、1081、1052、1026、1040、AD0910、AD0909、0907、1010、1051、DG1012、1007、1155手表款式。
故从该约定可见,时刻美公司赔偿卡西欧会社500000元的约定适用于再次侵权情形,无论条款中的“或”字是否被划掉,结合上下文仍可清晰解读出该约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分别为:1.时刻美公司再次故意侵犯卡西欧会社合同及附件约定的知识产权,即时刻美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0939、1063、1053、1020、1017、1109、1117、1081、1052、1026、1040、AD0910、AD0909、0907、1010、1051、DG1012、1007、1155等19款手表的情形;
2.除了第一项约定的款式外,经卡西欧会社主动提醒后,时刻美公司仍然继续实施侵犯卡西欧会社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型号为1040号,属于赔偿协议约定的第一项情形,并不以卡西欧会社主动提醒作为适用该赔偿协议的前提条件,故卡西欧会社主张本案应适用赔偿协议,由时刻美公司赔偿卡西欧会社500000元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卡西欧会社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时刻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时刻美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支付赔偿金5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50元,均由广州市时刻美表业有限公司负担。
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根据双方同意,该款由广州市时刻美表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径付给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本院不另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