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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喜客来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1民初937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喜客来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喜客来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937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喜客来食品超市。

经营者:熊敏敏。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喜客来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共计20000元”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00元”。

之后,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275元退还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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