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28号
案件名称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仙华街道曙光村卢宅****。

法定代表人:卢立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上诉人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05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集佳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以放弃诉讼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集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