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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台城华宇电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233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台城华宇电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台山市台城华宇电脑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233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YSENGHUI-YIN)。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台城华宇电脑行。

住所地:台城市台城环城南路128号101之二商铺,注册号:440××××××××3213.经营者:刘泳贵。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市台城华宇电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城市台城华宇电脑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山市台城华宇电脑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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