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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杰龙、钟春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24刑初371号
案件名称许杰龙、钟春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诏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杰龙;钟春端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24刑初37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杰龙,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春端,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畲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二部刑诉(202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杰龙、钟春端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浩鹏,检察官助理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杰龙、钟春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许杰龙为赚取利润,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未特指均为人民币)向广东省饶平县下寮村一个外号叫阿彬(另案处理)的人购买一批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

2020年2月中旬,许杰龙找到同村村民即被告人钟春端,向她以每月1000元价格租用位于诏安县对面杂物间用于屯放该批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后许杰龙联系阿彬将该批香烟注册商标标识运载到该杂物间存放。

2020年4月8日,该存放点被查获。

经清点,现场存放的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品牌有:玉溪(阿诗玛)外盒成品2.2万张;

玉溪(硬和谐)内盒15万张;

云烟(紫)内盒成品12.6万张;

云烟(紫)外盒3.5万张;

云烟(细支云龙)内盒24万张;

云烟(软大重九)内盒成品8.4万张;

黄金叶(天叶)内盒23.1万张,外盒8.25万张;

红塔山(硬经典100)外盒成品3万张;

红塔山(硬经典100)内盒成品8.4万张;

中华(双中支)外盒5.3万张;

中华(金短支)外盒2万张;

南京(雨花石)内盒20万张,外盒5.1万张。

合计6个品牌内外盒共计140.85万张。

经查,上述卷烟标识系未经授权、非法制造的假冒商标标识。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许杰龙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杰龙、钟春端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多个品牌,数量共计140.85万张,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许杰龙、钟春端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杰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春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杰龙、钟春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许杰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钟春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许杰龙供述与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钟春端的供述与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许杰龙为赚取利润,以10万元价格向广东省饶平县下寮村一个外号叫阿彬(另案处理)的人购买一批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

2020年2月中旬,许杰龙找到同村村民即被告人钟春端,向她以每月1000元价格租用位于诏安县对面杂物间用于屯放该批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后许杰龙联系阿彬将该批香烟注册商标标识运载到该杂物间存放。

2020年4月8日,该存放点被查获。

经清点,现场存放的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品牌有:玉溪(阿诗玛)外盒成品2.2万张;

玉溪(硬和谐)内盒15万张;

云烟(紫)内盒成品12.6万张;

云烟(紫)外盒3.5万张;

云烟(细支云龙)内盒24万张;

云烟(软大重九)内盒成品8.4万张;

黄金叶(天叶)内盒23.1万张,外盒8.25万张;

红塔山(硬经典100)外盒成品3万张;

红塔山(硬经典100)内盒成品8.4万张;

中华(双中支)外盒5.3万张;

中华(金短支)外盒2万张;

南京(雨花石)内盒20万张,外盒5.1万张。

合计6个品牌内外盒共计140.85万张。

经查,上述卷烟标识系未经授权、非法制造的假冒商标标识。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许杰龙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由公诉机关主持,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被告人许杰龙、钟春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钟春端可适用社区矫正。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钟春端向本院预缴纳罚金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杰龙、钟春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假冒商标标识等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回函、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罚金票据等书证、证人杨某、许某1、许某2的证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搜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杰龙、钟春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多个品牌,数量共计140.85万张,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涉案扣押的上述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140.85万张,应予没收。

被告人许杰龙、钟春端已经着手实施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行为,尚在仓储场所即被查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杰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春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杰龙、钟春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鉴于被告人钟春端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预缴纳罚金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考虑被告人钟春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且经过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钟春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钟春端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许杰龙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钟春端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三、涉案扣押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40.85万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诏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玲玲 审 判 员  杨晓萍 人民陪审员  张才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徐慧颖 书 记 员  胡雪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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