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2执702号之一被执行人:罗章卫,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人,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津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罗章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罗章卫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后,从其名下银行账户中强制执行人民币913.16元,由本院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罗章卫名下位于莘县××街××号××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及车牌号为鲁A6××**和鲁AN××**的车辆目前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津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罗章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部分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