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7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xx华,男,汉族,xxxx日生,身份证号:xxx,住陕西省洋县桑溪xxx。
本院在执行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周xx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陕07知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周xx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xx住所地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洋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于12月12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