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631号原告:肖红卫,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陆慕鼎宏国际家具城,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经营者:卢志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夏,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肖红卫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陆慕鼎宏国际家具城、张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1月23日,本院依肖红卫申请依法追加张夏为本案共同被告。
同年12月9日,原告肖红卫以需要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补充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肖红卫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肖红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