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20)冀01刑辖287号 河北省新华区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张甫、张喜月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指定管辖函》的意见,鉴于检察机关拟将此案指定由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便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指定该案由你院管辖。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刑辖287号
案件名称张甫、张喜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管辖刑事决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甫;张喜月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