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9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州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经理。
被执行人:刘忠辉,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刘忠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5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广州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忠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忠辉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湘01民初5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京华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文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